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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银焕

  • 律所: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12011112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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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A座8层

律师简介:

    常银焕律师,具有理工科和法学复合专业背景,同时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审核员执业资格,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研究,在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方面曾代理过上百起专利侵权及无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民事及行政案件;非诉方面曾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对企业知识产权全流程的过程管理进行控制,熟......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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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 员工拒交公司资料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 济南商标律师
[导读]: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量刑

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手段也来越来越高明,让大家防不胜防。当然,这种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严重的话,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那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怎么量刑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的相关知识!

  商业秘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应用范围。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依据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它所涉及的范围为两类: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备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⑴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 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 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 ⑸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⑹ 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那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定罪量刑呢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两个要点。;

  第一点,要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二点,要把握量刑的尺度。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7]6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大家通过阅读能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当然,在实践中,遇到侵犯商业秘密罪量刑的困惑时,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员工拒交公司资料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员工拒交公司资料属侵犯商业秘密罪吗如果员工获得公司资料是因工作原因获得的,并非非法渠道或取得来,同时,员工未将该资料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拒交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制裁作出如下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