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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银焕

  • 律所: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137012011112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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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A座8层

律师简介:

    常银焕律师,具有理工科和法学复合专业背景,同时具有律师、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体系审核员执业资格,多年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的研究,在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诉讼方面曾代理过上百起专利侵权及无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民事及行政案件;非诉方面曾为多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帮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对企业知识产权全流程的过程管理进行控制,熟......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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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侦查与鉴定流程浅析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9日 来源: 济南商标律师
[导读]: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

  常银焕律师,济南商标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常银焕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商业秘密保护】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论坛”上,中国技术交易所推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此举旨在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探索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

  中技所推出知识产权平台

   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举办的“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论坛”上,中国技术交易所推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此举旨在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探索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实施的有效方式。

  在当前技术含量与争议日趋复杂的新形势下,商业秘密侵权对象正在从已有的成熟技术或产品向尚处于产业化前期或还在产学研阶段的技术成果渗透, “保护合法权益、保护创新能力”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日益受到的重视。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实施,制定并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决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战略行业协会试点工作,中国技术交易所、北京软件行业协会长风开放标准平台软件分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铝业分会3家单位成为试点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3家单位均为行业领军代表,有着广泛的会员单位,通过举办论坛、研讨、案例分析等活动,可以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尤其是中技所,拥有众多的会员单位,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保密意识形成良好的带动作用。

  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介绍,中技所联合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东方灵盾、知识产权出版社、新加坡知识产权交易所共同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一站式平台”,为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提供专利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知识产权预警、知识产权商业化等配套服务,将对企业的核心技术起到显著的保护作用。“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以政策把握、理论研究见长。知识产权出版社掌握丰富的数据库资源,具有检索分析的优势。我们也和众多的法律机构、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中技所已经成为一个集结众多资源的平台,尤其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保密工作上,走出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之路”。

  据悉,目前中技所正在努力打造专利技术交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科技融资的创新平台以及科技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市场化操作平台。现在市场上一些产权交易所也在做一些法律服务,但是像中技所这样推出成系统、成体系的全流程平台还是第一家。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的侦查与鉴定流程浅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的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致使权利人破产;,是指由于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导致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形。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侦查流程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立案流程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况:

  1.权利人报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审查,立案

  立案后,由公安机关送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 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这种方式存在有一定的问题:权利人对自己认为的技术秘点的梳理往往不符合鉴定的需要,需要鉴定机构的帮助。由于专业性太强,公安机关的送检人员在权利人与鉴定人之间传递信息很难,出现鉴定人员与权利人为梳理技术秘点直接沟通的现象,从而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鉴定费用的缴纳存在问题。从程序上来讲,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送检,鉴定费理应由公安机构缴费。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鉴定费都将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为此,有的公安机关就要求权利人直接缴纳鉴定费。这在程序上由是否不妥。权利人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联系鉴定机构,也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的公正性,甚至还会出现;鉴闹;。

  在鉴定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还需要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是否超过50万元。在评估时,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

  通过司法鉴定和评估后,公安机关还需要重新评价,是否构成犯罪

  2.权利人通过鉴定,公安机关审查后,再立案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 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此外,还需要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为此,有的公安机构对于商业秘密案件立案采取的流程:权利人自己委托鉴定。对于;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做出鉴定后,考虑到评估权利人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的难度,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来考虑,就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等是否超过50万元。如果权利人的技术信息鉴定结果为;非公知性;,而且研发成本超过50万元,公安机构审查后,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只对;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委托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

  公安机关采取第2种流程,由于只对;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合法享有的技术秘点是否相同;和评估;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侵权嫌疑人的获利情况;,在;权利人所诉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公知技术;鉴定的基础上,技术性就简单了许多。对于技术问题,一般不需要权利人与鉴定人直接沟通,从而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权利人鉴定的基础上,对权利人滥用公权力的愿望已经有所遏制,有效减少了公安机构的工作量,节省了不少的鉴定费。

  通过以上比较,我认为:采取第二种侦查方式,在程序上可能更具有合法性。